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事业发展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组成比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原则,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工作。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