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类资助及各级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的教育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取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措施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